最高法:将修订司法解释,规范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南都讯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失信惩
最高法:将修订司法解释,规范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
南都讯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是打击“老赖”失信行为的有力措施。12月2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提出具体要求。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在会上介绍,“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存在区别,目前,最高法正修订司法解释,规范、完善相应工作。韩玉军表示,根据最高法明确规定,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九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他进一步称,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据韩玉军介绍,这次出台的《意见》对两项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韩玉军还提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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